咸陽市人民政府
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
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,持續改善空氣環境質量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,根據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咸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以及《咸陽市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方案(2023—2027年)》有關規定,現就我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我市行政管理區域內全域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。
二、自通告發布之日起,對繼續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,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收繳煙花爆竹制品,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;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繼續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行為,收繳煙花爆竹制品,并對當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。
三、對拒絕、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,拒不停止銷售、燃放、拒絕繳交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;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。
四、各級公安、應急、生態環境、交通、市場、住建、城管、教育、民政、消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,加大監督檢查力度,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。
五、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、廣播、電視、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體,在元旦、春節等重要節假日期間持續進行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燃放公益宣傳,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。
六、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,各鄉鎮(街道)、村(社區)等基層單位,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、本轄區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燃放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七、廣大群眾應自覺遵守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規定,自覺做到不銷售不燃放煙花爆竹,積極對非法銷售、燃放、運輸、儲存、攜帶煙花爆竹等行為進行勸阻,并向公安或應急管理部門舉報。
特此通告。
舉報電話:咸陽市公安局110
咸陽市應急管理局029-33658595、12350
(責任編輯:李璐 審核簽發:韓芳)